1 總則
1.1 全國職業安全健康管理體系認證機構認可委員會(以下簡稱CNASC)為了規范職業安全健康管理體系(以下簡稱OSHMS)認證機構的認可申請,并使認可申請得到及時、正確地處理,依據CNASC/AS01《職業安全健康管理體系認證機構認可程序規則》的規定,特制訂本指南。
1.2 本指南適用于欲從事OSHMS認證服務的認證機構向CNASC提出的認可申請和認可證書屆滿時認證機構向CNASC提出的復評申請。
1.3 CNASC辦公室負責處理認證機構的認可申請和復評申請。
1.4 CNASC的認可要求是指CNASC/AZ01《職業安全健康管理體系認證機構認可要求》。
1.5 申請認可或申請復評的認證機構應具備的基本條件:
a) 具有與申請認可的機構名稱一致的明確的法律地位;
b) 已按照CNASC認可要求建立OSHMS認證質量保證體系,并有效運行時間不少于6個月,且應具有實施OSHMS認證審核項目;
c) 具有從事與申請認可的業務范圍相適應的有資格的人員。對于申請認可的每個認證業務范圍類型,具有相應專業能力的審核員數量不少于1名。
d) 具有認證質量保證體系運行所需的穩定財務資源(包括會計師事務所出具的審計報
告);
e) 具有防范認證風險的能力。對于企業法人,注冊資金應不少于100萬元,并按相
關法規履行其責任;對于非企業法人,應由參與對其管理的非機關法人出具擔保書,對認證機構不能履行責任時履行其責任;
f) 采取足夠的措施以補/賠償因認證機構的原因給申請/已獲認證的組織造成的損失;
g) 具有從事其認證業務所需的足夠和穩定的辦公場所和設備;
h) 相關機構業務活動的說明。
1.6 凡從事職業安全健康管理體系(OSHMS)認證的機構(以下簡稱“申請者”)具備本程序1.5條要求時,均可向CNASC提出認可申請。
1.7 認證機構建立的從事審核工作的分支機構同樣應符合CNASC認可要求,其認可申請由認證機構提出。
2 認可申請的提出
2.1 申請者與CNASC通過相互訪問、電話、傳真聯系和發函詢問等方式進行接觸,申請者可向CNASC辦公室索取規范認證和認可工作的公開性文件。
2.2 經證實符合本程序1.5條要求的申請者可獲得《職業安全健康管理體系認證機構認可申請書》。
2.3 申請者按要求填寫《職業安全健康管理體系認證機構認可申請書》,經申請者的法定/授權代表人簽署后,與以下材料及滿足本程序1.5條要求的相關證明材料一并提交CNASC辦公室:
a) 申請者的基本情況及其證明材料,如名稱、地址、法律地位以及人員、技術資源、辦公條件和必要的設備等;
b) 申請認可的業務范圍;
c) 申請者從事職業安全健康管理體系認證活動的情況說明及所遵循的適用標準和公開文件;
d) 申請者的OSHMS認證質量手冊、程序文件及必要的相關文件。
3 認可申請的處理
3.1 CNASC辦公室在接到申請者的認可申請書后指定人員對認可申請進行審查,解決雙方在理解上的差異,必要時可對申請者進行訪問。審查結束后,審查人員應填寫《認可申請文件核查表》,向CNASC辦公室提交審查結論。
3.2 CNASC辦公室在接到申請者的認可申請書后30個工作日內應完成對認可申請的審查工作,若審查通過,CNASC辦公室應向申請者發出《認可申請受理通知書》;若審查未通過,CNASC辦公室則以書面形式闡明理由并通知申請者。
3.3 申請者的認可申請未通過審查時,CNASC辦公室將退還申請者提交的所有材料,申請者應向CNASC辦公室交納本次申請費1000元;申請者在消除了審查未通過的原因或障礙后,可重新向CNASC辦公室提出認可申請。
3.4 在受理申請和后續評審中如發現申請者提供的相關材料虛假或不實,CNASC將終止認可受理和認可評審,由此可能產生的各種損失由申請者承擔。CNASC三年內不再受理該機構的認可申請。
4 認可合同的簽訂
申請者的認可申請被CNASC辦公室受理后,申請者應與CNASC辦公室簽訂《職業安全健康管理體系認證機構認可合同書》,以書面形式確定在機構認可工作中雙方的權利和義務。申請者按照認可合同的約定向CNASC辦公室交納有關認可費用后,CNASC辦公室應為申請者出具《關于同意受理職業安全健康管理體系認證合同的通知》,同時啟動后續評審工作。
本頁關鍵詞:職業安全健康管理體系認證機構認可申請處理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