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適用范圍
1.1 本文件規定了職業安全健康管理體系認證證書(以下簡稱“認證證書”)及認證標志的基本要求。
1.2 本文件適用于職業安全健康管理體系認證機構(以下簡稱“認證機構”)對認證證書和認證標志的使用和管理。
2 定義
2.1 認證證書:職業安全健康管理體系認證機構對通過認證的組織頒發的證書。
2.2 認證標志:用于表明獲得某認證機構職業安全健康管理體系認證的圖形標識。
3 管理要求
3.1 認證機構應在其認可業務范圍內頒發統一制式的帶認可標志的認證證書。
3.2 認證證書的基本內容:
1)認證證書名稱;
2)獲準認證企業名稱、地址、郵政編碼;
3)“中國職業安全健康管理體系認證機構國家認可”標志及認可注冊號;
4)認證機構的名稱及標志;
5)認證證書編號;
6)認證所依據的職業安全健康管理體系標準和其他規范性文件的編號與版次;
7)職業安全健康管理體系認證所覆蓋的范圍;
8)發證的日期和有效期;
9)認證機構的印章和授權人的簽字。
3.3 認證證書由全國職業安全健康管理體系認證機構認可委員會(以下簡稱“CNASC”)辦公室統一制式。認證標志由認證機構自行設計,報CNASC備案。
3.4 認證證書的編號應遵守下面的格式。認證機構應將獲得認證的組織的名稱、認證范圍報CNASC辦公室備案。
認證證書編號格式規定如下:
×× ×××× ××××
本認證機構發出的總順序號:0001,0002…
發證年份:2000,2001…
認證機構認可注冊號:01,02…
3.5 認證機構應制定認證證書的控制程序并報CNASC辦公室備案,以保證能采取適當的措施處理獲證組織對認證證書的錯誤使用。
3.6 認證證書有效期限為三年。有效期滿后愿意繼續保持證書的組織可在認證證書有效期終止前三個月提出書面申請,經認證機構復評后重新頒發認證證書,未經重新復評的組織不得繼續使用認證證書。
4 認證證書的使用
4.1 證書持有者應按認證機構的要求控制其證書的使用,認證機構應按要求對證書的使用情況進行監督。
4.2 證書持有者只能使用由認證機構書面許可的特定標志。
5 認證證書的維持及撤消
5.1 獲證組織應將其職業安全健康管理體系的有關變更及時通知認證機構,由認證機構決定是否進行重新認證。
5.2 認證機構在接到組織相關方的投訴后,應及時對組織進行監督或復評。
5.3 在對獲證組織職業安全健康管理體系的監督及復評中,如發現嚴重不符合或體系運行無效,由認證機構決定撤銷認證,收回證書,并報CNASC備案。
5.4 如發現獲證組織濫用認證證書或認證標志,認證機構應采取相應措施責令其予以糾正。
6 附則
6.1 本規定由CNASC負責解釋。
6.2 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實施,原《職業安全衛生管理體系認證證書和認證標志管理規定》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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