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編部門:中華人民共和國機械工業部
批準部門:中華人民共和國建設部
施行日期:1996年5月1日
關于發布國家標準《供配電系統設計規范》的通知
建標〔1995〕324號
根據國家計委計綜〔1986〕250號文的要求,由原機械電子工業部會同有關部門共同修訂的《供配電系統設計規范》,已經有關部門會審?,F批準《供配電系統設計規范》GB50052-95為強制性國家標準,自一九九六年五月一日起施行。原國家標準《工業與民用供電系統設計規范》GB52-83同時廢止。
該規范由機械工業部負責管理,其具體解釋等工作由機械工業部第二設計研究院負責,出版發行由建滲部標準定額研究所負責組織。
中華人民共和國建設部
一九九五年七月十二日
修訂說明
本規范是根據國家計委計綜〔1986〕250號文的通知要求,由機械工業部負責主編,具體由機械工業部第二設計研究院會同有關單位共同對《工業與民用供電系統設計規范》GBJ52-83修訂而成。
在修訂過程中,規范組進行了廣泛的調查研究,認真總結了規范執行以來的經驗,吸取了部分科研成果,廣泛征求了全國各有關單位的意見,最后由我部會同有關部門審查定稿。
這次修訂的主要內容有:在負荷分級中增加了特別重要的負荷及其供電要求;在保證電能質量內容中,新制訂了限制電壓波動和閃變,控制諧波引起的電網電壓正弦波形畸變率和降低三相低壓配電系統的不對稱度應采取的措施;還提出了35kV以上電網的有載調壓宜實行逆調壓,某些無功負荷宜單獨就地補償以及宜選用D,yn11結線組別的三相配電變壓器等條文。
本規范在執行過程中,如發現需要修改和補充之處,請將意見和有關資料寄送機械工業部第二設計研究院《供配電系統設計規范》管理組(地址:杭州市石橋路338號,郵政編碼:310022),并抄送機械工業部行業發展司,以便今后修訂時參考。
機械工業部
1995年7月
第一章 總則
第1.0.1條 為使供配電系統設計貫徹執行國家的技術經濟政策,做到保障人身安全,供電可靠,技術先進和經濟合理,制訂本規范。
第1.0.2條 本規范適用于110kV及以下的供配電系統新建和擴建工程的設計。
第1.0.3條 供配電系統設計必須從全局出發,統籌兼顧,按照負荷性質、用電容量、工程特點和地區供電條件,合理確定設計方案。
第1.0.4條 供配電系統設計應根據工程特點、規模和發展規劃,做到遠近期結合,以近期為主。
第1.0.5條 供配電系統設計應采用符合國家現行有關標準的效率高、能耗低、性能先進的電氣產品。
第1.0.6條 供配電系統設計除應遵守本規范外,尚應符合國家現行的有關標準和規范的規定。 第二章 負荷分級及供電要求
第2.0.1條 電力負荷應根據對供電可靠性的要求及中斷供電在政治、經濟上所造成損失或影響的程度進行分級,并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符合下列情況之一時,應為一級負荷:
1.中斷供電將造成人身傷亡時。
2.中斷供電將在政治、經濟上造成重大損失時.例如:重大設備損壞、重大產品報廢、用重要原料生產的產品大量報廢、國民經濟中重點企業的連續生產過程被打亂需要長時間才能恢復等。
3.中斷供電將影響有重大政治、經濟意義的用電單位的正常工作.例如:重要交通樞紐、重要通信樞紐、重要賓館、大型體育場館、經常用于國際活動的大量人員集中的公共場所等用電單位中的重要電力負荷。
在一級負荷中,當中斷供電將發生中毒、爆炸和火災等情況的負荷,以及特別重要場所的不允許中斷供電的負荷,應視為特別重要的負荷。
二、符合下列情況之一時,應為二級負荷:
1.中斷供電將在政治、經濟上造成較大損失時.例如:主要設備損壞、大量產品報廢、連續生產過程被打亂需較長時間才能恢復、重點企業大量減產等。
2.中斷供電將影響重要用電單位的正常工作。例如:交通樞紐、通信樞紐等用電單位中的重要電力負荷,以及中斷供電將造成大型影劇院、大型商場等較多人員集中的重要的公共場所秩序混亂。
三、不屬于一級和二級負荷者應為三級負荷。
第2.0.2條 一級負荷的供電電源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一級負荷應由兩個電源供電;當一個電源發生故障時,另一個電源不應同時受到損壞。
二、一級負荷中特別重要的負荷,除由兩個電源供電外,尚應增設應急電源,并嚴禁將其它負荷接入應急供電系統。
第2.0.3條 下列電源可作為應急電源:
一、獨立于正常電源的發電機組。
二、供電網絡中獨立于正常電源的專用的饋電線路。
三、蓄電池。
四、干電池。
第2.0.4條 根據允許中斷供電的時間可分別選擇下列應急電源:
一、允許中斷供電時間為15S以上的供電,可選用快速自啟動的發電機組。
二、自投裝置的動作時間能滿足允許中斷供電時間的,可選用帶有自動投入裝置的獨立于正常電源的專用饋電線路。
三、允許中斷供電時間為毫秒級的供電,可選用蓄電池靜止型不間斷供電裝置、蓄電池機械貯能電機型不間斷供電裝置或柴油機不間斷供電裝置。
第2.0.5條 應急電源的工作時間,應按生產技術上要求的停車時間考慮。當與自動啟動的發電機組配合使用時,不宜少于10min。
第2.0.6條 二級負荷的供電系統,宜由兩回線路供電。在負荷較小或地區供電條件困難時,二級負荷可由一回6kV及以上專用的架空線路或電纜供電。當采用架空線時,可為一回架空線供電;當采用電纜線路時,應采用兩根電纜組成的線路供電,其每根電纜應能承受100%的二級負荷。 第三章 電源及供電系統
第3.0.1條 符合下列情況之一時,用電單位宜設置自備電源:
一、需要設置自備電源作為一級負荷中特別重要負荷的應急電源時或第二電源不能滿足一級負荷的條件時。
二、設置自備電源較從電力系統取得第二電源經濟合理時。
三、有常年穩定余熱、壓差、廢氣可供發電,技術可靠、經濟合理時。
四、所在地區偏僻,遠離電力系統,設置自備電源經濟合理時。
第3.0.2條 應急電源與正常電源之間必須采取防止并列運行的措施。
第3.0.3條 供配電系統的設計,除一級負荷中特別重要負荷外,不應按一個電源系統檢修或故障的同時另一電源又發生故障進行設計。
第3.0.4條 需要兩回電源線路的用電單位,宜采用同級電壓供電。但根據各級負荷的不同需要及地區供電條件,亦可采用不同電壓供電。
第3.0.5條 有一級負荷的用電單位難以從地區電力網取得兩個電源而有可能從鄰近單位取得第二電源時,宜從該單位取得第二電源。
第3.0.6條 同時供電的兩回及以上供配電線路中一回路中斷供電時,其余線路應能滿足全部一級負荷及二級負荷。
第3.0.7條 供電系統應簡單可靠,同一電壓供電系統的變配電級數不宜多于兩級。
第3.0.8條 高壓配電系統宜采用放射式。根據變壓器的容量、分布及地理環境等情況,亦可采用樹干式或環式。
第3.0.9條 根據負荷的容量和分布,配變電所宜靠近負荷中心。當配電電壓為35kV時亦可采用直降至220/380V配電電壓。
第3.0.10條 在用電單位內部鄰近的變電所之間宜設置低壓聯絡線。
第3.0.11條 小負荷的用電單位宜接入地區低壓電網。 第四章 電壓選擇和電能質量
第4.0.1條 用電單位的供電電壓應根據用電容量、用電設備特性、供電距離、供電線路的回路數、當地公共電網現狀及其發展規劃等因素,經技術經濟比較確定。
第4.0.2條 當供電電壓為只35kV及以上時,用電單位的一級配電電壓應采用10kV;當6kV用電設備的總容量較大,選用6kV經濟合理時,宜采用6kV。低壓配電電壓應采用220/380V。
第4.0.3條 當供電電壓為35kV,能減少配變電級數、簡化結線,及技術經濟合理時,配電電壓宜采用35kV。
第4.0.4條 正常運行情況下,用電設備端子處電壓偏差允許值(以額定電壓的百分數表示)宜符合下列要求:
一、電動機為±5%。
二、照明:在一般工作場所為±5%;對于遠離變電所的小面積一般工作場所,難以滿足上述要求時,可為±5%、-10%;應急照明、道路照明和警衛照明等為±5%、-10%。
三、其它用電設備當無特殊規定時為±5%。
第4.0.5條 供配電系統的設計為減小電壓偏差,應符合下列要求:
一、正確選擇變壓器的變壓比和電壓分接頭。
二、降低系統阻抗。
三、采取補償無功功率措施。
四、宜使三相負荷平衡。
第4.0.6條 計算電壓偏差時,應計入采取下列措施后的調壓效果:
一、自動或手動調整并聯補償電容器、并聯電抗器的接入容量。
二、自動或手動調整同步電動機的勵磁電流。
三、改變供配電系統運行方式。
第4.0.7條 變電所中的變壓器在下列情況之一時,應采用有載調壓變壓器:
一、35kV以上電壓的變電所中的降壓變壓器,直接向35kV、10(6)kV電網送電時。
二、35kV降壓變電所的主變壓器,在電壓偏差不能滿足要求時。
第4.0.8條 10(6)kV配電變壓器不宜采用有載調壓變壓器;但在當地10(6)kV電源電壓偏差不能滿足要求,且用電單位有對電壓要求嚴格的設備,單獨設置調壓裝置技術經濟不合理時,亦可采用10(6)kV有載調壓變壓器。
第4.0.9條 電壓偏差應符合用電設備端電壓的要求,35kV以上電網的有載調壓宜實行逆調壓方式。逆調壓的范圍宜為額定電壓的0~+5%。
第4.0.10條 對沖擊性負荷的供電需要降低沖擊性負荷引起的電網電壓波動和電壓閃變(不包括電動機啟動時允許的電壓下降)時,宜采取下列措施:
一、采用專線供電。
二、與其它負荷共用配電線路時,降低配電線路阻抗。
三、較大功率的沖擊性負荷或沖擊性負荷群與對電壓波動、閃變敏感的負荷分別由不同的變壓器供電。
四、對于大功率電弧爐的爐用變壓器由短路容量較大的電網供電。
第4.0.11條 控制各類非線性用電設備所產生的諧波引起的電網電壓正弦波形畸變率,宜采取下列措施:
一、各類大功率非線性用電設備變壓器由短路容量較大的電網供電。
二、對大功率靜止整流器,采取下列措施:
1 提高整流變壓器二次側的相數和增加整流器的整流脈沖數。
2 多臺相數相同的整流裝置,使整流變壓器的二次側有適當的相角差。
3 按諧波次數裝設分流濾波器。
三、選用D,yn11結線組別的三相配電變壓器。
注:D,yn11結線組別的三相配電變壓器是指表示其高壓繞組為三角形、低壓繞組為星形且有中性點有“11”結線織別的二相配電變壓器。
第4.0.12條 設計低壓配電系統時宜采取下列措施,降低三相低壓配電系統的不對稱度。
一、220V或380V單相用電設備接入220/380V三相系統時,宜使三相平衡。
二、由地區公共低壓電網供電的220V照明負荷,線路電流小于或等于30A時,可采用220V單相供電;大于30A時,宜以220/380V三相四線制供電。 第五章 無功補償
第5.0.1條 供配電設計中應正確選擇電動機、變壓器的容量,降低線路感抗。當工藝條件適當時,宜采取采用同步電動機或選用帶空載切除的間歇工作制設備等,提高用電單位自然功率因數的措施。
第5.0.2條 當采用提高自然功率因數措施后,仍達不到電網合理運行要求時,應采用并聯電力電容器作為無功補償裝置。當經過技術經濟比較,確認采用同步電動機作為無功補償裝置合理時,可采用同步電動機。
第5.0.3條 采用電力電容器作為無功補償裝置時,宜就地平衡補償。低壓部分的無功功率宜由低壓電容器補償;高壓部分的無功功率宜由高壓電容器補償。容量較大,負荷平穩且經常使用的用電設備的無功功率宜單獨就地補償。補償基本無功功率的電容器組,宜在配變電所內集中補償。在環境正常的車間內,低壓電容器宜分散補償。
第5.0.4條 無功補償容量宜按無功功率曲線或無功補償計算方法確定。
第5.0.5條 無功補償裝置的投切方式,具有下列情況之一時,宜采用手動投切的無功補償裝置。
一、補償低壓基本無功功率的電容器組。
二、常年穩定的無功功率。
三、經常投入運行的變壓器或配、變電所內投切次數較少的高壓電動機及高壓電容器組。
第5.0.6條 無功補償裝置的投切方式,具有下列情況之一時,宜裝設無功自動補償裝置。
一、避免過補償,裝設無功自動補償裝置在經濟上合理時。
二、避免在輕載時電壓過高,造成某些用電設備損壞,而裝設無功自動補償裝置在經濟上合理時。
三、只有裝設無功自動補償裝置才能滿足在各種運行負荷的情況下的電壓偏差允許值時。
第5.0.7條 當采用高、低壓自動補償裝置效果相同時,宜采用低壓自動補償裝置。
第5.0.8條 無功自動補償的調節方式,宜根據下列原則確定:
一、以節能為主進行補償時,采用無功功率參數調節;當三相負荷平衡時,亦可采用功率因數參數調節。
二、提供維持電網電壓水平所必要的無功功率及以減少電壓偏差為主進行補償者,應按電壓參數調節,但已采用變壓器自動調壓者除外。
三、無功功率隨時間穩定變化時,按時間參數調節。
第5.0.9條 電容器分組時,應滿足下列要求:
一、分組電容器投切時,不應產生諧振。
二、適當減少分組組數和加大分組容量。
三、應與配套設備的技術參數相適應。
四、應滿足電壓偏差的允許范圍。
第5.0.10條 接在電動機控制設備側電容器的額定電流,不應超過電動機勵磁電流的0.9倍;其饋電線和過電流保護裝置的整定值,應按電動機—電容器組的電流確定。
第5.0.11條 高壓電容器組宜串聯適當參數的電抗器.低壓電容器組宜加大投切容量或采用專用投切接觸器。當受諧波量較大的用電設備影響的線路上裝設電容器組時,宜串聯電抗器。 第六章 低壓配電
第6.0.1條 低壓配電電壓應采用220/380V。帶電導體系統的型式宜采用單相二線制、兩相三線制、三相三線制和三相四線制。
第6.0.2條 在正常環境的車間或建筑物內,當大部分用電設備為中小容量,且無特殊要求時,宜采用樹干式配電。
第6.0.3條 當用電設備為大容量,或負荷性質重要,或在有特殊要求的車間、建筑物內,宜采用放射式配電。
第6.0.4條 當部分用電設備距供電點較遠,而彼此相距很近、容量很小的次要用電設備,可采用鏈式配電,但每一回路環鏈設備不宜超過5臺,其總容量不宜超過10kW。容量較小用電設備的插座,采用鏈式配電時,每一條環鏈回路的設備數量可適當增加。
第6.0.5條 在高層建筑物內,當向樓層各配電點供電時,宜采用分日樹干式配電;但部分較大容量的集中負荷或重要負荷,應從低壓配電室以放射式配電。
第6.0.6條 平行的生產流水線或互為備用的生產機組,根據生產要求,宜由不同的回路配電;同一生產流水線的各用電設備,宜由同一回路配電。
第6.0.7條 TN及TT系統接地型式的低壓電網中,宜選用D、yn11結線組別的三相變壓器作為配電變壓器。
注:TN系統——在此系統內,電源有一點與地直接連接,負荷側電氣裝置的外露可導電部分則通過保護線(PE線)與該點連接。其定義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電力裝置的接地設計規范》的規定。
TT系統——在此系統內,電源有一點與地直接連接,負荷側電氣裝置的外露可導電部分連接的接地極和電源的接地極無電氣聯系。其定義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電力裝置的接地設計規范》的規定。
第6.0.8條 在TN及TT系統接地型式的低壓電網中,當選用Y,yn0結線組別的三相變壓器時,其由單相不平衡負荷引起的中性線電流不得超過低壓繞組額定電流的25%%,且其一相的電流在滿載時不得超過額定電流值。
注:Y,yn0結線組別的三相變壓器是指表示其高壓繞組為星形、低壓繞組亦為星形且有中性點和“0”結線組別的三相變壓器。
第6.0.9條 當采用220/380V的TN及TT系統接地型式的低壓電網時,照明和其它電力設備宜由同一臺變壓器供電。必要時亦可單獨設置照明變壓器供電。
第6.0.10條 由建筑物外引入的配電線路,應在室內靠近進線點便于操作維護的地方裝設隔離電器。 附錄一 名詞解釋 曾用名詞 一級負荷中特
別重要的負荷 中斷供電將發生中毒,爆炸和火災等情況的負荷,以及特別重要場所的不允許中斷供電的負荷
電壓偏差 供配電系統改變運行方式和負荷緩慢地變化使供配電系統各點的電壓也隨之變化,各點的實際電壓與系統額定電壓之差ΔU稱為電壓偏差。電壓偏差ΔU也常用與系統額定電壓的比值,以百分分數表示
電壓波動 一系列的電壓變動或電壓包絡線的周期性變動,電壓的高大值與最小值之差與系統額定電壓的比值以百分數表示,其變化速度等于或大于每秒0.2%時稱為電壓波動
不對稱度 不對稱度是衡量多相負荷平衡狀態的指標。多相系統的電壓負序分量與電壓正序分量之比值稱為電壓不對稱度;電流負序分量與電流正序分量之比值稱為電流不對稱度;均以百分數表示
基本無功功率 當用電設備投入運行時所需要的最小無功功率。如該用電設備有空載運行的可能,則基本無功功率即為其空載無功功率。如其最小運行方式為輕負荷運行,則基本無功率為在此輕負荷情況下的無功功率
附錄二 本規范用詞說明
一、為便于在執行本規范條文時區別對待,對要求嚴格程度不同的用詞說明如下:
1.表示很嚴格,非這樣做不可的:
正面詞采用“必須”;
反面詞采用“嚴禁”。
2.表示嚴格,在正常情況下均應這樣做的:
正面詞采用“應”;
反面詞采用“不應”或“不得”。
3.表示允許稍有選擇,在條件許可時首先應這樣做的:
正面詞采用“宜”或“可”;
反面詞采用“不宜”。
二、條文中規定應按其它有關標準、規范執行時,寫法為“應符合……的規定”或“應按……執行”。 附加說明
本規范主編單位、參加單位和主要起草人名單
主編單位:機械工業部第二設計研究院
參加單位:上海市電力工業局
化工部中國環球化學工程公司
中國航空工業規劃設計研究院
主要起草人:瞿元龍、章長東、鄭祖煌、陳樂珊、徐永根、王厚余、陳文良、黃幼珍、劉漢云、包偉民
本頁關鍵詞:供配電系統設計規范GB50052-9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