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范圍
本規范適用于任何有以下愿望的用人單位:
(2)實施、維護并持續改進其職業安全健康管理體系;
(4)向社會表明其職業安全健康工作原則;
(6)自我評價并聲明符合本規范。
2 術語和定義
造成死亡、疾病、傷害、財產損失或其它損失的意外事件。
為獲得證據和客觀評價所確定的準則是否被滿足的系統、獨立和文件化的驗證過程。
不斷加強職業安全健康管理體系工作,以全面改進用人單位職業安全健康績效的過程,該過程不必同時發生于所有的活動領域。
可能造成人員傷亡、疾病、財產損失、工作環境破壞的根源或狀態。
識別危害的存在并確定其性質的過程。
造成或可能造成事故的事情。
關注用人單位的職業安全健康績效或受其影響的個人或團體。
在用人單位的作業現場按照雙方協定的要求、期限及條件向用人單位提供服務的個人或組織。
任何能夠直接或間接造成人員傷亡、疾病、財產損失或工作環境破壞的違背作業標準、慣例、程序、規章或管理體系要求的行為或偏差。
在職業安全健康績效方面,用人單位自身確定要達到的目的。
影響工作場所內員工(包括臨時工、合同工)、外來人員和其他人員安全與健康的條件和因素。
2.13 用人單位 organization
2.14員工代表workers’ representative
2.15員工的安全健康代表 workers’ safety and health representative
2.16績效 performance
注:績效測量包括職業安全健康管理活動和結果的測量。
根據確定的標準檢查危害和風險預防與控制措施,以及為實施職業安全健康管理體系所進行的活動。
對危害和風險的預防與控制措施、職業安全健康管理體系中的不足,如傷亡、疾病和事件等進行檢查、識別的過程。
特定危害性事件發生的可能性與后果的結合。
評價風險程度并確定其是否在可承受范圍的全過程。
免遭不可接受的風險的傷害。
根據用人單位的法律義務和職業安全健康方針,已降至用人單位可接受的風險。
3.1 ILO/OSH2001:職業安全健康管理體系導則,國際勞工組織
3.3 職業安全衛生管理體系試行標準:1999,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經濟貿易委員會
4 職業安全健康管理體系要素
用人單位應建立并保持職業安全健康管理體系。
用人單位應有經最高管理者批準的職業安全健康方針,以闡明整體職業安全健康目標和改進職業安全健康績效的承諾。
(1) 包括至少遵守現行適用的職業安全健康法律、法規和其它要求的承諾;
(3) 包括對持續改進和事故預防、保護員工安全健康的承諾;
(5) 形成文件,付諸實施,予以保持;
(7) 可為相關方所獲??;
4.3 策劃
用人單位應建立和保持危害辨識、風險評價和實施必要控制措施的程序。程序應包括:
— 所有進入作業場所人員的活動;
用人單位所采用的危害辨識和風險評價方法應該符合下述條件:
— 確定風險級別;
— 為確定設備要求、明確培訓需求和建立運行控制,提供相應信息;
風險評價的結果應形成文件,作為建立和保持職業安全健康管理體系中各項決策的基礎,并為持續改進用人單位的職業安全健康管理績效提供衡量基準。用人單位所制定的風險控制計劃應有助于保護員工的安全健康。用人單位應定期或及時評審和更新危害辨識、風險評價和控制措施的信息。
用人單位應建立并保持識別和獲取適用法律、法規和其他職業安全健康要求的程序。
4.3.3 目標
用人單位在建立和評審職業安全健康目標時,應考慮法律、法規及其他要求,自身的職業安全健康風險,可選技術方案,財務、運行和經營要求,以及相關方的觀點。目標應符合職業安全健康方針,并體現對持續改進的承諾。
4.3.4 職業安全健康管理方案
方案應予以文件化,并包括下列內容:
(2)實現目標的方法、資源和時間表。
4.4 實施與運行
用人單位的最高管理者應承擔職業安全健康的最終責任,并在安全健康管理活動中起領導作用。
用人單位應在最高管理層中任命一名成員作為管理者代表來承擔特定的職業安全健康管理職責。管理者代表的作用、職責和權限應予以明確,以便:
(2)向最高管理者匯報職業安全健康管理體系的績效,以便為評審和改進職業安全健康管理體系提供依據。
所有承擔管理職責的人員,都應實現其對職業安全健康績效持續改進的承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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