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印發《工業產品生產許可省級發證工作規范》的通知 關于印發《工業產品生產許可省級發證工作規范》的通知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質量技術監督局: 為加強工業產品生產許可省級發證工作的管理,嚴格依法行政,國家質檢總局制定了《工業產品生產許可省級發證工作規范》,現印發你們,請遵照執行。 二〇〇六年九月十五日 工業產品生產許可省級發證工作規范 為規范和完善工業產品生產許可制度,明確工業產品生產許可省級發證工作中的有關要求,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管理條例》(以下簡稱“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管理條例實施辦法》(以下簡稱“實施辦法”)和國家質檢總局有關規定,制定本工作規范。 一、總體要求 工業產品生產許可省級發證工作應遵循“科學公正、公開透明、程序合法、便民高效”原則,按照國家質檢總局統一公布并確定由省級發證的產品目錄、產品實施細則,依法開展工業產品生產許可工作。 按照權責一致的原則,落實一把手負責的行政審批責任制,堅持誰審批,誰負責。建立各個工作環節的崗位責任制,嚴格實行過錯責任追究制度。落實生產許可證工作機構、檢驗機構及其工作人員的責任,強化獲證企業的責任。 充分調動和發揮基層質量技術監督部門的工作積極性。省級質量技術監督部門可以將工業產品生產許可省級發證的有關工作委托地方質量技術監督部門(許可審批權除外),并依法辦理委托手續。 堅決杜絕社會中介組織代辦生產許可證,保證生產許可管理工作的正常秩序和良好形象。 二、工作職責 省級質量技術監督部門的主要職責是: 1. 負責組織工業產品生產許可省級發證的受理、審查、批準、發證工作。 2. 負責審查、考核并向國家質檢總局推薦承擔工業產品生產許可省級發證工作檢驗任務的檢驗機構。 3. 公告由本省許可的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獲證企業名單,并通報相關部門。 4. 建立本省許可的工業產品生產許可檔案。 5. 負責本轄區內發證檢驗機構的監督管理。 6. 負責本轄區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企業的監督管理。 7. 負責本轄區內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審查人員的監督管理。 8. 受理生產許可證工作的有關投訴,處理生產許可證有關爭議事宜。 三、工作程序 省級質量技術監督部門應當參照國家質檢總局的辦證程序、工作文書和相關管理規定,結合實際情況,制定本省工業產品生產許可省級發證工作的辦證程序、工作文書和相關管理規定,報國家質檢總局備案后實施,并向社會公布。 (一)申請受理。 1. 公開政務信息。負責受理企業申請的省級或受省級委托的地方質量技術監督部門(以下簡稱受理單位)應在受理申請的辦公場所,將有關工業產品生產許可省級發證工作的依據、條件、程序、期限、收費、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錄、申請書示范文本以及投訴和咨詢電話公示。不得要求申請人提交與生產許可無關的技術資料和其他材料。不得另行附加任何條件,限制企業申請取得生產許可證。 2. 審查內容。受理單位應安排專人對申請人提出的申請材料進行審查,審查內容主要包括申請材料的符合性、完整性和有效性等。 3. 受理時限。受理單位應在收到申請材料之日起5日內,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工業產品生產許可的決定,并向申請人出具書面決定書。 (二)現場審查。 1. 審查時限。省級或受省級委托的地方質量技術監督部門應當自受理之日起30日內,組織完成對申請企業必備條件的實地核查和抽封樣品。 2. 審查組組成。執行現場審查的審查組由全國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注冊審查員組成,審查工作實行組長負責制。審查組長任職資格條件由省級質量技術監督部門制定,審查組長一般由派出審查組的質量技術監督部門確定,必要時報省級局質量技術監督部門備案。根據需要,可以選派技術專家參加現場核查工作,但技術專家不作為審查組成員。 3. 實行觀察員制度。被核查企業所在地的市級或縣級質量技術監督部門必須委派1名觀察員參加現場核查。觀察員一般由從事生產許可管理工作的人員擔任。 觀察員的職責主要是:對審查組和被核查企業在核查活動中的行為進行監督,但不得干涉正常的核查工作;負責維護現場核查秩序,并在相應文書上簽字;及時向派出審查組的部門報告核查情況,對核查結論持有異議的,應專題報告;督促被核查企業按照審查組提出的整改意見開展整改,對企業整改情況負責監督。 4、產品抽樣。對現場核查合格企業,審查組應當按照產品實施細則的抽樣規定現場抽取封存發證檢驗樣品。樣品的抽樣方法、數量等要求按照產品實施細則的規定執行。審查組對抽樣的正確性、抽樣單填寫的準確性、樣品封存的完好性負責。審查組應告知企業所有發證檢驗機構名稱及聯系方法,由企業自主選擇送樣,審查組不得強行指定檢驗機構。需要現場檢驗的,由核查人員通知企業自主選擇的檢驗機構進行現場檢驗。 (三)發證檢驗。 1. 發證檢驗機構資格確認。發證檢驗機構由省級質量技術監督部門負責審查、考核、推薦,報國家質檢總局批準指定,由國家質檢總局負責統一公布。發證檢驗必須由國家質檢總局批準指定的檢驗機構實施。 2. 送樣時限。樣品應當在封存樣品后的7日內送到指定的檢驗機構檢驗。送樣人應對樣品的完好性負責。 3. 發證檢驗機構管理。發證檢驗機構要加強內部管理,嚴格程序,嚴格檢驗、審核、批準,嚴格三級簽字,保證檢驗數據科學、公正、準確。發證檢驗機構要確保產品檢驗工作符合產品實施細則等有關規定的要求,并在規定期限內完成檢驗工作,出具檢驗報告。發證檢驗機構對檢驗報告的完整性、準確性、科學性、及時性負責。 4. 復檢規定。企業對發證檢驗結論有異議的,可以自接到檢驗結果之日起15日內,向組織現場審查的質量技術監督部門或者省級質量技術監督部門提出復檢申請。受理申請的質量技術監督部門應在5日內作出是否復檢的書面答復。對符合復檢條件的,應及時組織復檢,復檢結果為最終結論。有關復檢的具體規定由省級質量技術監督部門制定。 (四)材料審核。 省級質量技術監督部門應對審查組提交的現場核查文書及抽樣單、發證檢驗報告等材料進行審核并簽署意見。企業申請材料應由專人或專門機構負責匯總和歸檔管理。 (五)許可決定。 自受理企業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申請之日起,省級質量技術監督部門應當在60日內作出許可或者不予許可決定。產品檢驗所需時間(包括樣品送達、檢驗機構檢驗、異議處理的時間)不計入此期限內。 對現場核查或者產品檢驗不合格的企業,省級質量技術監督部門應當作出不予生產許可的決定,并自作出決定之日起10日內,向企業發出不予行政許可決定書。 (六)證書發放。 對準予工業產品生產許可的,由省級或市級質量技術監督部門自作出準予許可決定之日起10日內向獲證企業頒發生產許可證及副本。 (七)公告 省級質量技術監督部門負責在相關媒體上公告其審批的工業產品生產許可信息,并將信息通報有關部門。 (八)報送信息。 各省級質量技術監督部門自2006年12月起,每月5日前向國家質檢總局報送上月工業產品生產許可省級發證工作信息,包括準予、不予工業產品生產許可情況(包括發證和期滿換證)及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變更、撤回、撤銷、吊銷、注銷情況等。同時上報電子文本。報送信息的具體要求見附件。 四、證書編號與管理 (一)證書編號。 1. 省級發證的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編號采用本省簡稱加大寫漢語拼音XK加十位阿拉伯數字編碼組成:( acute;)XK acute; acute;- acute; acute; acute;- acute; acute; acute; acute; acute;。其中,括號內的( acute;)是本省簡稱,XK代表許可,前兩位( acute; acute;)代表行業編號,中間三位( acute; acute; acute;)代表產品編號,后五位( acute; acute; acute; acute; acute;)代表企業生產許可證編號。 企業生產許可證編號自00001開始順序使用,不得重復使用。 2. 對因企業增項、遷址、名稱變更、重新核查、期滿延續而換發或因損壞遺失補發的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其編號保持不變。 3. 對撤回、撤銷、吊銷和注銷的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其編號不得再次使用。 (二)證書管理。 1. 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分為正本和副本,由國家質檢總局統一制定式樣、統一印制、統一分發。 2. 省級發證的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書,由國家質檢總局將未套印公章的證書分配給各省,各省級質量技術監督局套印本局印章后使用。 3. 因損壞、打印錯誤、期滿換證、注銷等無法使用或作廢的證書,要妥善保管,最終銷毀。 4. 省級質量技術監督部門應有專人負責管理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并制定本省的空白證書管理辦法。 五、工作責任 各級質量技術監督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和相關審查人員在從事工業產品生產許可具體工作中,因主觀故意或過失使自身行為違反了法律、法規、規章和政策規定,或因不履行法定職責,導致認定事實錯誤、不當許可或錯誤許可等,對國家或申請人的合法利益、社會公共利益造成損害的,應承擔相應的工作責任。省級局要按照法律法規的要求制定有關規定,對下述應承擔工作責任的行為嚴格實行過錯責任追究制度: 1. 違反法定權限、程序、期限實施工業產品生產許可的。 2. 對符合要求的申請不予受理或對不符合要求的申請準予受理的。 3. 任意提高或降低核查標準,任意減少或增加核查程序的;出具虛假或不真實核查結論的。 4. 對符合條件的企業給出審查不合格結論,對不符合條件的企業給出審查合格結論的。 5. 檢驗機構偽造檢驗結果、出具虛假報告,或檢驗結果出現重大差錯的。 6. 未按照國家規定收費的;收受企業財物的;監制監銷或強制向企業銷售相關產品的。 7. 對符合條件的企業不予許可或對不符合條件的企業準予許可的。 8. 拒絕或者拖延履行法定職責,無故刁難申請人,造成不良影響的;泄露申請人的商業秘密或技術秘密給申請人造成損失的;阻礙申請人行使申訴、復議、訴訟和其他合法權利,情節惡劣的。 9. 質量技術監督部門及其工作人員不依法履行職責,發現違法行為不查處的;在監督檢查工作中牟取不正當利益或妨礙企業的正常生產經營活動的。 10. 依照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應承擔工作責任的其他行為。 杭州亮點咨詢咨詢電話:13732203221 400-70-88590我要亮點咨詢: http://www.gorgevapors.com/ ***如有任何讀后感,請到http://bbs.51ldzx.com/論壇中與大家分享交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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