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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其他認證知識
        當前位置:其他認證知識

        GB/T23331能源管理體系要求國家標準

        來源: 時間:2011-11-09 22:31 點擊:

         

        GB/T23331-2009《能源管理體系 要求》國家標準

         

         

        前  言

         

         

         

        本標準的附錄A和附錄B是資料性附錄。

         

        本標準由全國能源基礎與管理標準化技術委員會提出并歸口。

         

        本標準起草單位:中國標準化研究院、清華大學、中國石油天然氣集團公司、中國首鋼集團、中國合格評定國家認可中心、中國質量認證中心。

         

        本標準主要起草人:李鐵男、李愛仙、陳志田、范與華、朱春雁、崔華、成建宏、王賡、李臣、孟昭利、俞伯炎、范南疆、李燕、周湘梅。

         

         

         

         

        引  言

         

        本標準是規范組織的能源管理,旨在降低其能源消耗、提高能源利用效率的管理標準。建立和實施能源管理體系是組織最高管理者的一項戰略性決策。該標準的成功實施有賴于組織最高管理者的承諾和全員參與。通過能源管理體系標準的實施,組織可以:

         

        ——應用系統的管理手段使其能源管理工作滿足法律法規、標準及其他要求,實現相互協調、相互促進,有效地降低能源消耗、提高能源利用效率。

         

        ——利用過程方法對其活動、產品和服務中的能源因素進行識別、評價和控制,實現對能源管理全過程的控制和持續改進。

         

        ——為應用先進有效的節能技術和方法、挖掘和利用最佳的節能實踐與經驗搭建良好平臺。

         

        ——提高能源管理的有效性,并改進其整體績效。

         

        ——使相關方確信其已經建立了適宜的能源管理體系。

         

        組織采用“策劃-實施-檢查-處置(Plan-Do-Check-Act, PDCA)”方法,有助于其實現管理承諾和能源方針,并達到持續改進的目的。其中:

         

        ——策劃:包括識別和評價組織的能源因素;識別有關的法律法規、標準及其他要求;通過分析確定能源管理基準,可行時,確定標桿;建立能源目標、指標,制定能源管理方案等。

         

        ——實施:包括提供所需的資源;確定能力、培訓和意識的要求并進行培訓;建立信息交流機制,實施信息交流和溝通;建立所需的文件和記錄;實施運行控制并開展相關活動等。

         

        ——檢查:包括對能源管理活動和能源目標、指標實現情況的監視、測量和評價;識別和處理不符合;開展內部審核等。

         

        ——處置:基于內部審核和管理評審的結果以及其他相關信息,對實現管理承諾、能源方針、能源目標和指標的適宜性、充分性和有效性進行評價,采取糾正措施和預防措施,以達到持續改進能源管理體系的目的。

         

        本標準基于“PDCA”方法的能源管理體系運行模式如圖1所示。

         

         

        圖1 能源管理體系運行模式

         

        能源管理體系的詳細和復雜程度、文件的多少、所投入資源的多少等,取決于多方面因素,如體系覆蓋的范圍,組織的規模,其活動、產品和服務的性質,能源消耗的類型及消費量要求等。

         

        實施本標準能夠改進組織的能源管理績效,但能源管理體系的成功實施還需要相關技術和方法的支持。因此,組織應在適宜且經濟條件許可時,考慮采用最佳可行的節能技術和方法,同時充分考慮采用這些節能技術和方法的成本效益。

         

        本標準提出了對組織能源消耗、能源利用效率的管理要求,并未對其所提供產品的能源消耗、能源利用效率提出要求。

         

        本標準并未對能源管理績效提出具體指標值的要求,也不包含針對其他管理體系的要求,如質量、環境、職業健康與安全、財務或風險等管理體系要求,但可將本標準所規定的要求與其他管理體系的要求進行協調,或加以整合。

         

         

        能源管理體系  要求

         

         

         

        1 范圍

         

        本標準規定了能源管理體系的要求,使組織能夠根據法律法規、標準和其他要求識別其能夠控制的、或能夠施加影響的能源因素,建立并實施能源管理體系。

         

        本標準適用于有下列需求的各種類型和規模的組織:

         

        a)         建立、實施、保持并改進能源管理體系,以降低能源消耗、提高能源利用效率;

         

        b)        確信能符合所聲明的能源方針;

         

        c)        通過下列方式證實符合本標準:

         

        1)        進行自我評價和自我聲明;

         

        2)        尋求外部組織對其自我聲明的確認;

         

        3)        尋求組織的相關方對其符合性的確認;

         

        4)        尋求外部組織對其能源管理體系進行認證。

         

         

         

        2 規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條款通過本標準的引用而成為本標準的條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隨后所有的修改單(不包括勘誤的內容)或修訂版均不適用于本標準,然而,鼓勵根據本標準達成協議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適用于本標準。

         

        GB/T19000  質量管理體系基礎和術語

         

        GB/T19001  質量管理體系要求

         

        GB/T24001  環境管理體系要求及使用指南

         

         

         

        3 術語和定義

         

        GB/T19000和GB/T24001中界定的以及下列術語和定義適用于本標準。

         

        3.1

         

        能源 energy

         

        可以直接或通過轉換提供人類所需的有用能的資源。

         

        3.2

         

        能源因素 energy aspect

         

        在組織的活動、產品和服務中,影響能源消耗、能源利用效率的因素。

         

        3.3

         

        能源方針 energy policy

         

        由組織的最高管理者正式發布的能源管理的宗旨和方向。

         

        3.4

         

        能源目標 energy objective

         

        組織所要實現的降低能源消耗、提高能源利用效率的總體要求。

         

        3.5

         

        能源指標 energy target

         

        由能源目標產生的,為實現能源目標所需規定的具體要求,可適用于整個組織或其局部。

         

        3.6

         

        能源管理體系 management system for energy(MSE)

         

        在能源方面指揮和控制組織的管理體系。

         

        3.7

         

        能源管理績效energy management performance

         

        組織對其能源因素進行管理所取得的可測量的結果。

         

        3.8

         

        能源管理基準 energy management baseline

         

        組織針對自身能源管理情況,確定作為比較基礎的能源消耗、能源利用效率的水平。

         

        3.9

         

        能源管理標桿 energy management benchmark

         

        組織參照同類可比活動所確定的能源消耗、能源利用效率的先進水平。

         

         

         

        4 能源管理體系要求

         

        4.1 總要求

         

        組織應確定能源管理體系覆蓋的范圍,并按本標準的要求建立、實施、保持和持續改進能源管理體系,形成文件,以確保降低能源消耗、提高能源利用效率。

         

         

         

        4.2 管理職責

         

        4.2.1管理承諾

         

        最高管理者應對建立、實施、保持和持續改進能源管理體系作出承諾,并通過以下活動提供證據:

         

        a) 執行適用的法律法規、標準及其他要求并在組織內貫徹實施;

         

        b) 制定和實施能源方針和目標,并作為組織的發展方向和戰略目標的組成部分;

         

        c) 傳達節約能源的重要性,增強全員節能意識;

         

        d) 確保配備能源管理體系所需的適宜資源;

         

        e) 進行管理評審。

         

        4.2.2能源方針

         

        最高管理者應制定組織的能源方針,并確保其:

         

        a) 適用于本組織的活動、產品和服務特點,與已有的其他管理體系方針相協調;

         

        b) 包含對降低能源消耗、提高能源利用效率及持續改進的承諾;

         

        c)包含對遵守與能源管理適用的法律法規、標準及其他要求的承諾;

         

        d)為制定和評價能源目標、指標提供框架;

         

        e)形成文件,使全體員工能充分理解并實施;

         

        f)可為相關方所獲取。

         

        4.2.3職責和權限

         

        最高管理者應確保對組織內的職責和權限做出規定,形成文件,并進行溝通。

         

        最高管理者應指定管理者代表,管理者代表應具有以下方面的職責和權限:

         

        a) 確保按照本標準的要求,建立、實施、保持并持續改進能源管理體系;

         

        b) 向最高管理者報告能源管理體系的運行情況;

         

        c) 提出改進建議;

         

        d)負責與能源管理體系有關的外部聯系。

         

         

         

        4.3 策劃

         

        4.3.1能源因素

         

        組織應建立、實施并保持一個或多個程序,用來:

         

        a) 識別能源管理體系覆蓋范圍內活動、產品和服務中能夠控制、或能夠施加影響的能源因素,包括應考慮已納入計劃的或新開發的、變更的活動、產品和服務等因素;

         

        b)根據法律法規、標準及其他要求,以及組織的活動、產品和服務的特點等,對能源因素進行評價,確定優先控制的能源因素;

         

        c) 將上述信息形成文件并及時更新。

         

        組織在建立、實施、保持并持續改進能源管理體系時,應對優先控制的能源因素加以考慮。

         

        4.3.2法律法規、標準及其他要求

         

        組織應建立、實施并保持一個或多個程序,用來:

         

        a)識別適用于能源管理的法律法規、標準及其他要求;

         

        b) 建立及時獲取這些法律法規、標準和其他要求的渠道。

         

        組織在建立、實施、保持并持續改進能源管理體系時,應確保遵守適用的法律法規、標準及其他要求。

         

        4.3.3能源管理基準與標桿

         

        組織應建立、實施并保持一個或多個形成文件的程序,用來建立能源管理基準??尚袝r,建立能源管理標桿,作為制定能源目標和指標、評價能源管理績效的主要依據。組織應對基準和標桿進行評審,必要時進行更新。

         

        組織所建立的能源管理基準和標桿應形成文件。

         

        4.3.4能源目標和指標

         

        在制定能源目標和指標時,組織應:

         

        a)在其內部有關職能和層次上,建立、實施和保持形成文件的能源目標和指標。目標和指標應是可測量的;

         

        b)在建立、評審能源目標和指標時,應考慮法律法規、標準及其他要求,能源管理基準和(或)標桿,以及優先控制的能源因素。此外,還應考慮技術、財務、運行和經營要求,以及相關方的要求等;

         

        c)適時更新或調整能源目標和指標。

         

        4.3.5能源管理方案

         

        組織應制定、實施并保持用于實現能源目標、指標的能源管理方案,其內容應包括:

         

        a)有關職能與層次上的職責和權限;

         

        b)技術方案、實施方法和財務措施等;

         

        c)時間進度安排。

         

        適用時,對能源管理方案的實施過程和結果進行評價。

         

         

         

        4.4 實施與運行

         

        4.4.1資源

         

        組織應為建立、實施、保持并持續改進能源管理體系提供適宜的資源,特別是:

         

        a) 配備具有相關專業能力的人員;

         

        b) 配備所需的節能產品/設備、設施;

         

        c) 配備所需的能源計量器具與監測裝置;

         

        d)充分識別和利用最佳節能管理實踐和經驗,以及有效的節能技術和方法;

         

        e)配套充分的資金。

         

        4.4.2能力、培訓和意識

         

        為使能源管理工作人員是能夠勝任的,組織應:

         

        a)確保所有從事能源管理有關工作的人員具備相應的能力并保存相關的記錄。該能力應基于必要的教育、培訓、技能和經驗;

         

        b)確定與能源管理體系有關的培訓需求并提供培訓,或采取其他措施來滿足這些需求;

         

        c)對與能源管理工作有重大影響的人員進行崗位專業技能培訓,并保存適當的記錄;

         

        d)采取措施,使全體人員都意識到:

         

        1) 符合能源方針和能源管理體系要求的重要性;

         

        2) 降低能源消耗、提高能源利用效率給組織帶來的效益,以及個人工作改進所能帶來的能源管理績效;

         

        3) 偏離規定運行程序的潛在后果。

         

        4.4.3信息交流

         

        組織應建立、實施并保持一個或多個程序,旨在就有關能源因素和能源管理體系的相關信息進行溝通:

         

        a ) 內部各層次和職能間的信息交流;

         

        b) 外部相關方信息的接收、回應并形成文件。

         

        組織應決定是否就其能源因素以及能源管理體系的運行情況與外部進行交流,如果決定進行外部交流,應將其決定形成文件,規定交流方式并予以實施。

         

        4.4.4文件和文件控制

         

        能源管理體系文件應包括:

         

        a) 本標準要求的文件和記錄;

         

        b)組織為確保能源管理過程的有效策劃、運行和控制所需的文件和記錄;

         

        c) 對能源管理體系主要要求及其相互關系的描述,以及相關文件的關聯關系。

        組織應建立、實施并保持一個或多個程序,對能源管理體系所要求的文件進行控制,以便:

         

        a) 在文件發布前應由授權人進行審批,以確保其適宜性和充分性;

         

        b) 必要時對文件進行評審與更新,并再次審批;

         

        c) 確保對文件的更改和現行修訂狀態做出標識;

         

        d) 確保在使用處可獲得相應文件的有效版本;

         

        e) 確保文件字跡清楚,標識明確;

         

        f) 確保外來文件得到識別,并對其分發進行控制;

         

        g) 防止作廢文件的誤用。如果出于某種目的保留作廢文件,應作出適當的標識。

         

        記錄是一種特殊性質的文件,按4.4.5進行控制。

         

        4.4.5記錄控制

         

        組織應根據需要建立并保持必要的記錄,用來證實符合能源管理體系的要求,以及所取得的能源管理績效。

         

        組織應建立并保持, 一個或多個程序,用于記錄的標識、存放、保護、檢索和處置。

         

        所有記錄均應字跡清楚,標識明確,具有可追溯性。

         

        4.4.6運行控制

         

        4.4.6.1 總則

         

        組織應根據能源方針、目標、指標,識別、策劃與所確定的優先控制的能源因素相關的運行,以確保它們在規定的條件下進行:

         

        a)對缺乏文件程序而可能導致偏離的運行過程,應制定、提供和執行形成文件的程序和/或操作指導書;

         

        b)在運行程序中規定運行準則和能源管理績效的評價方法;

         

        c)當這些運行控制涉及對相關方的要求時,應將適用的程序和要求通報相關方。

         

        4.4.6.2產品和過程設計控制

         

        在進行新的產品和(或)過程設計中,應考慮能源的合理利用、降低能源消耗、提高能源利用效率,以及改進能源管理績效,并在實施前得到有效的評審和(或)確認。適用時,應:

         

        a)考慮所使用能源的種類、經濟性、質量、環境影響,以及可獲得性等;

         

        b)合理匹配各系統和設備/設施,優化用能;

         

        c)借鑒節能新技術和方法、最佳節能實踐與經驗;

         

        d)利用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等。

         

        4.4.6.3設備、設施配置與控制

         

        組織應確定對能源消耗、能源利用效率有重要影響的設備、設施,并對其采購、使用和處置進行有效控制,包括:

         

        a)在新設備和替代設備選用時,充分考慮能源利用效率;

         

        b)定期監控重點用能設備、設施的能源利用效率,確保其經濟運行;

         

        c)進行合理的設備維護、保養和更新,以確保能源的有效利用;

         

        d)對重點用能設備、設施操作人員的資格進行鑒定。

         

        4.4.6.4能源采購控制

         

        組織應確保采購和配置適宜的能源,達到降低能源消耗、提高能源利用效率的目的。

         

        組織應:

         

        a)根據滿足組織要求的能力評價和選擇能源供應商;

         

        b)制定標準或規范,其中應考慮能源質量、可獲得性和經濟性等因素。在發布前評審其適宜性和充分性;

         

        c)對采購的能源產品進行計量和(或)驗證;

         

        d)規定相關能源的輸配和貯存要求。

         

        4.4.6.5生產和服務提供過程的控制

         

        組織應確定和控制對能源消耗、能源利用效率有重要影響的過程,使其在受控狀態下運行,可包括:

         

        a)評價生產工藝和服務流程的耗能狀況,淘汰落后的工藝;

         

        b)識別能源管理方面的最佳可行技術和良好操作規范并予以實施;

         

        c)監測過程的能源消耗、能源利用效率,定期進行能源統計和消耗狀況分析;

         

        d)有效利用余熱、余壓及其他廢棄物等;

         

        e)對能源計量器具和監測裝置進行維護,按照規定的時間間隔或在使用前進行校準或檢定,并保存相關記錄。

         

        4.4.7應急準備和響應

         

        組織應建立、實施并保持一個或多個程序,用于識別可能對能源消耗、能源利用效率造成影響的潛在的緊急情況和事故,并制定應急預案。

         

        組織應對發生的緊急情況和事故作出響應,并預防和(或)減少隨之產生的影響。

         

        組織應定期評審應急準備和響應程序,必要時對其進行修訂,特別是當事故和緊急情況發生后。

         

        可行時,組織還應定期驗證上述程序。

         

        4.5 檢查與糾正

         

        4.5.1監視、測量與評價

         

        組織應建立、實施并保持一個或多個程序,用于以下方面的監視、測量和評價:

         

        a)能源目標、指標和能源管理方案的日常運行情況;

         

        b)對照能源管理基準和(或)標桿對能源管理績效進行評價;

         

        c) 對能源消耗、能源利用效率具有重大影響的關鍵特性的變化;

         

        d) 定期對適用法律法規、標準及其他要求的遵循情況進行評價。

         

        組織應保存監視、測量和評價結果的記錄。

         

        4.5.2不符合、糾正、糾正措施和預防措施

         

        組織應建立、實施并保持一個或多個程序,用來處理實際或潛在的不符合,采取糾正、糾正措施和預防措施。程序中應規定以下要求:

         

        a) 識別和糾正不符合,并采取措施減少其造成的影響;

         

        b) 對不符合進行調查,確定其產生原因,采取糾正措施,并避免重復發生;

         

        c) 對于潛在的不符合,評價采取預防措施的需求,若需要,制定并實施預防措施,以避免不符合的發生;

         

        d) 記錄采取糾正和預防措施的結果;

         

        e) 評審所采取的糾正和預防措施的有效性;

         

        f) 所采取的措施應與問題的嚴重性相適應。

         

        組織應確保對糾正和預防措施涉及到的能源管理體系文件進行必要的修改。

         

        4.5.3內部審核

         

        組織應建立、實施并保持對能源管理體系進行內部審核的程序,應規定審核準則、范圍、頻次和方法,以及策劃和實施審核、報告審核結果、保存相關記錄的職責和要求,組織應按策劃的時間間隔對能源管理體系進行內部審核,以便:

         

        a ) 判定能源管理體系是否:

         

        1) 符合組織的需要和能源管理體系標準要求;

         

        2) 已經得到有效的實施和保持。

         

        b)確認能源管理體系的運行績效,其內容可包括:能源目標和指標的實現程度、重點用能設備和系統的運行效率、綜合能耗和節能量等;

         

        c)向管理者報告審核結果。

         

        應根據對組織的能源管理工作的影響和過去內部審核結果,對內部審核進行策劃并形成審核方案。審核員的選擇和審核的實施均應確保審核過程的客觀性和公正性。

         

        應記錄內部審核的結果并將審核發現和審核結果通知相關部門和人員,以便采取必要的糾正措施。

         

        4.6 管理評審

         

        4.6.1總則

         

        最高管理者應按策劃的時間間隔,對組織的能源管理體系進行評審,以確保其持續的適宜性、充分性和有效性。評審應包括評價改進能源管理體系的機會和變更的需求。應保持管理評審的記錄。

         

        4.6.2評審輸入

         

        管理評審的輸入應包括:

         

        a)內部審核結果;

         

        b) 與外部相關方的交流與反饋;

         

        c) 組織的管理承諾和能源管理績效;

         

        d) 目標和指標的實現程度;

         

        e) 糾正措施和預防措施的實施情況;

         

        f) 以往管理評審的后續措施;

         

        g) 能源管理體系的客觀變化;

         

        h) 改進的建議。

         

        4.6.3評審輸出

         

        管理評審的輸出應包括:

         

        a) 能源管理體系和能源節約的持續改進措施;

         

        b) 能源管理基準和標桿、方針、目標、指標變更的重大決策;

         

        c) 資源需求。 

         

        附錄A

        (資料性附錄)

        GB/T XXXXGB/T 19001-2000之間的聯系

         

        A.1  GB/TXXXXGB/T 19001-2000的對應情況

         

                GB/T XXXX

        GB/T 19001-2000

        范圍

        1

        1

        范圍

        規范性引用文件

        2

        2

        引用標準

        術語和定義

        3

        3

        術語和定義

        能源管理體系要求

        4

        4

        質量管理體系

        總要求

        4.1

        4.1

        總要求

        管理職責

        4.2

        5

        管理職責

        管理承諾

        4.2.1

        5.1

        管理承諾

        能源方針

        4.2.2

        5.3

        質量方針

        職責和權限

        4.2.3

        5.5

        職責、權限與溝通

        策劃

        4.3

        5.4

        策劃

        能源因素

        法律法規、標準及其他要求

        能源管理基準與標桿

        4.3.1

        4.3.2

        4.3.3

        5.4.2

        質量管理體系策劃

         

         

        能源目標和指標

        能源管理方案

        4.3.4

        4.3.5

        5.4.1

        質量目標

         

        實施與運行

        4.4

        7

        產品實現

        資源

        4.4.1

        6

        6.1

        6.2

        6.2.1

        資源管理

        資源提供

        人力資源

        總則

        能力、培訓和意識

        4.4.2

        6.2.2

        能力、意識和培訓

        信息交流

        4.4.3

        5.5.3

        7.2.3

        內部溝通

        顧客溝通

        文件和文件控制

        4.4.4

        4.2

        4.2.2

        4.2.3

        文件要求

        質量手冊

        文件控制

        記錄控制

        4.4.5

        4.2.4

        記錄控制

         

         

         

         

         

         

        A.1()

         

        運行控制

        4.4.6

        7

        7.1

        7.2

        7.2.1

        7.2.2

        7.3

        7.3.1

        7.3.2

        7.3.3

        7.3.4

        7.3.5

        7.3.6

        7.3.7

        7.4

        7.4.1

        7.4.2

        7.4.3

        7.5

        7.5.1

        7.5.2

        7.5.3

        7.5.4

        7.5.5

        產品實現

        產品實現的策劃

        與顧客有關的過程

        與產品有關的要求的確定

        與產品有關的要求的評審

        設計和開發

        設計和開發策劃

        設計和開發輸入

        設計和開發輸出

        設計和開發評審

        設計和開發驗證

        設計和開發確認

        設計和開發更改的控制

        采購

        采購過程

        采購信息

        采購產品的驗證

        生產和服務提供

        生產和服務提供的控制

        生產和服務提供過程的確認

        標識和可追溯性

        顧客財產

        產品防護

        應急準備和響應

        4.4.7

        8.3

        不合格品控制

        檢查與糾正

        4.5

        8

        測量、分析和改進

        監視、測量與評價

         

        4.5.1

         

        7.6

        8.1

        8.2

        8.2.1

        8.2.3

        8.2.4

        8.4

        監視和測量裝置的控制

        總則

        監視和測量

        顧客滿意

        過程的監視和測量

        產品的監視和測量

        數據分析

        不符合、糾正、糾正措施和預防措施

        4.5.2

        8.3

        8.5

        8.5.1

        8.5.2

        8.5.3

        不合格品控制

        改進

        持續改進

        糾正措施

        預防措施

        內部審核

        4.5.3

        8.2.2

        內部審核

        管理評審

        總則

        評審輸入

        評審輸出

        4.6

        4.6.1

        4.6.2

        4.6.3

        5.6

        5.6.1

        5.6.2

        5.6.3

        管理評審

        總則

        評審輸入

        評審輸出

         

         


         

        附錄B

        (資料性附錄)

        GB/T XXXXGB/T 24001-2004之間的聯系

         

        B.1  GB/TXXXXGB/T 24001-2004的對應情況

        GB/TXXXX

        GB/T 24001-2004

        范圍

        1

        1

        范圍

        規范性引用文件

        2

        2

        規范性引用文件

        術語和定義

        3

        3

        術語和定義

        能源管理體系要求

        4

        4

        環境管理體系要求

        總要求

        4.1

        4.1

        總要求

        管理職責

        管理承諾

        4.2

        4.2.1

        4.4.1

        資源、作用、職責和權限

        能源方針

        4.2.2

        4.2

        環境方針

        職責和權限

        4.2.3

        4.4.1

        資源、作用、職責和權限

        策劃

        4.3

        4.3

        策劃

        能源因素

        4.3.1

        4.3.1

        環境因素

        法律法規、標準及其他要求

        4.3.2

        4.3.2

        法律法規和其他要求

        能源管理基準與標桿

        4.3.3

        4.3

        策劃

        能源目標和指標

        能源管理方案

        4.3.4

        4.3.5

        4.3.3

        目標、指標和方案

        實施與運行

        4.4

        4.4

        實施與運行

        資源

        4.4.1

        4.4.1

        資源、作用、職責和權限

        能力、培訓和意識

        4.4.2

        4.4.2

        能力、培訓和意識

        信息交流

        4.4.3

        4.4.3

        信息交流

        文件和文件控制

        4.4.4

        4.4.4

        4.4.5

        文件

        文件控制

        記錄控制

        4.4.5

        4.5.4

        記錄控制

        運行控制

        4.4.6

        4.4.6

        運行控制

        應急準備和響應

        4.4.7

        4.4.7

        應急準備和響應

        檢查與糾正

        4.5

        4.5

        檢查

        監視、測量與評價

        4.5.1

        4.5.1

        4.5.2

        監測和測量

        合規性評價

        不符合、糾正、糾正措施和預防措施

        4.5.2

        4.5.3

        不符合,糾正措施和預防措施

        內部審核

        4.5.3

        4.5.5

        內部審核

        管理評審

        4.6

        4.6

        管理評審

         


        本頁關鍵詞:GB/T23331能源管理體系要求國家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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